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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業

美國比任何其他的國家有著更多的律師。在美國有超過一百萬名的律師,而且律師的數量仍然在成長中。其中大約有70%的律師目前實際地在執業。有一些律師靠著自己開業,做為獨立的執業者。有許多的律師事務所,是由合夥人(或是股東)、受雇律師和非律師的法務助理,連同秘書和其他的職員所組成的。尤其是在城市裡,這些事務所通常都很大,有時雇用了上百名的律師遍駐在不同的城市中(以及派駐在不同國家中的情形正增加中)。律師的報酬通常是相當的不錯,從平均國民所得的兩���到超過二十倍的都有。目前在城市裡,大事務所的受雇律師起薪為每年十萬美元。在小一點的事務所,報酬就低很多 也許比在大事務所中的一半還要少。對於大部份的律師,他們向客戶收費的價格是每小時100美元以上;收費價格的範圍從每小時50美元以下,到每小時500美元以上的都有。

美國法律行業的規模,以及在經濟上的成功,完全是因為不斷增加的民事訴訟所造成的。幾個傳統上賺錢的執業領域已經沒有那麼地賺錢。舉個例子,現在許多司法管轄區,限制了在遺產的遺囑認證中,律師所收受的費用。以及司法管轄區對於沒有爭議的遺產,提供簡易(也就是便宜)的遺囑認證。許多的司法管轄區,同樣地也允許簡易的無過失離婚。可是相反來看,對於在使用電腦技術來記載房地產的所有權方面,還有在地籍測量技術的方面,至今律師行業仍成功地排擠更有效率的新系統。但是要求改革的聲浪仍在持續地給予他們壓力。普遍來說,在醫療及其他職業過失的領域中,還有侵權的領域中,改革也是遇到一樣的狀況,特別是在關於原告律師根據訴訟或和解所爭取到的金額,而收取勝訴報酬的慣例上(一般來說,律師的勝訴報酬可高達所爭取到金額的33%)。工業意外傷害的賠償從很久以前開始就是透過勞工保險,以最低程度的煩瑣和最低程度的律師費,由行政機關處理。而現在對於無過失裁決的汽車意外也被提議使用類似的模式。現在的趨勢是朝向簡易化的法律規定,其中也包括稅法。現在許多州在對於跨州企業上制定部分稅法規定時,會和鄰州的規定一致。像是威斯康辛州的幾個州,已將他們的收入稅稅單「聯邦化」,來簡易申請過程。

以上所提,皆對執業律師的收入機會,有著明顯的影響。綜觀對於律師來說,所減少的收入機會,至少有部分已被新出現的律師法律領域所彌補,特別像是在個人與公民權益、環境保護法、行政管理法、司法及條例所規定的刑事辨護代表,以上這幾個花費公共費用的項目上。值得注意的是在最後一項,司法及法律規定的刑事辨護代表,已經造成了不正常的現象審理刑事案件已經變成是這麼地花費時間及成本,以至於在其中85%的案件中,對於被告的懲罰,是由被告輔佐人和檢察官匆忙地同意透過認罪協商所決定。就算如此,在聯邦和許多州的管轄區中,初審法院和上訴法院兩者的待審案件,都是那麼地擠滿了必需「及時審理」的刑事案件,以至於民事訴訟必須尋求庭外和解,不然就得延後幾個月或是幾年,才得以被審理。

因為不斷出現的新律師,以及法律實務上的不定性,使得法律行業變得越來越競爭。另外因為相對於其他大部分國家所使用的糾問制度(inquisitorial system),美國使用兩造對抗的當事人對立訴訟制度(adversary system)。在這個制度中,兩造的律師或是檢察官與被告律師,雙方盡其所能地為己方的論點辯述,而法庭總體上則扮演被動、中立的角色,在兩方律師所提出的證據及法律論點中選擇其中一方。所以這種處理的方式,助長了法律實務中競爭的性質,甚至已經到了被美國律師視為嚴重問題的地步。律師行業的士氣低落,並且士氣還在衰退中。

大部分美國的律師視自己為法律通才,在出庭律師和不出庭律師間沒有正式的區分,不像在英國的實務上一樣,有分為事務律師(solicitor)和訟務律師(barrister)。然而因為法律的複雜性不斷地增長,所以目前的趨勢是朝向專業化的發展。許多法律事務所會區分成個別的專業團隊,比如說,專精在訴訟實務、上訴實務、稅法、公司法、反托拉斯法、環境保護法、公民權益、家庭法、智慧財產權和其他等等專業領域的專業團隊。有很多的少數派律師只為單獨一個公司服務,做為公司內部的法律顧問。



以下文章來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1050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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